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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普通住房建设纳入近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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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1 16: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新出台《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新政策亮点颇多,包括普通商品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将作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不得随意更改;房价上涨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30平方米等等。本刊特转载其中较关切百姓切身利益的《意见》内容,让广大读者及时了解2006年的宏观楼市。
■普通商品房销售价位和套型面积有控制要求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项目布局和选址上保证普通商品房供应。对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普通住房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商业用地等各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的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不得随意更改。凡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得办理规划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改住房套型面积或容积率,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各地要提出每年度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当地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并明确年度的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
《意见》提出,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确保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60%,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10%。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100平方米以下户型须占八成以上
《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等控制性要求,要经规划部门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各设区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左右。
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套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当年开工建设。
■开发商获取2%管理费和不高于3%利润
《意见》指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取2%管理费和不高于3%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必须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由各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或按规定减半、减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没有减半、减免到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缴。
■城镇廉租住房3年内初步建立廉租房制度
《意见》指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
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必须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3年内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经济租赁房可先租后买
《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承租户可先按成本租金支付一定年限后,再按承租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租赁价格在政府规定价格内的,租赁期间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对已有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进行分类,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并实施租金减免。
■进城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意见》指出,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用地应选择大型工业区附近或交通相对便利的郊区,房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消费能力,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务工人员,单位和务工人员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的务工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收入水平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可集中建设进城务工人员公寓
《意见》指出,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对已征为国有的回拨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进城务工人员公寓,进城务工人员可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进行租赁;对城中村改造或旧城改造中,可以适当安排一定数量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用地;对城市发展需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建筑业、加工工业、环卫产业等,可以集中安排一定的配套居住用地;对于需要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型企业或建设项目,可以配套安排专门的居住用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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