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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税务: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新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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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5 14: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落实好上述政策,结合纳税人反映较多的财务报表样式更新等新情况,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于2025年1月8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1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国家税务管理模式将逐步向更透明、更便捷的方向发展。至此,202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式拉开了序幕。
主要内容
一、整体变化情况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8张表单,其中取消2张表单、修订6张表单。此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和其余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
二、具体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1.修改了核心申报表的名称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以避免与整个申报表名称混淆。
2.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等,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调整了“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增设了“减:研发费用”、“加:其他收益”、“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5个行次。另外新增了“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的行次,方便更正申报。
致同提示: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有两处填写“特别纳税调整”的地方,新增的“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的是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特别纳税调整实际已补(退)所得税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的是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调增当年应税所得或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调减当年应税所得。前者主要强调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实际已补(退)税额调整,后者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的应税所得额的调整,企业在填报时应准确区分。
该目录清晰地列举了优惠事项名称、优惠金额以及相关政策依据,减少了企业在整理数据、报表填写和申报方面的工作量。我们也注意到涉及本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更新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尚未更新至《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目前企业可以先参考已发布的版本进行填报,同时也关注后续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的发布情况。
(二)《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了调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现在集中在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
致同提示:关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在原申报表中,分别列示了具体优惠事项名称,本次调整使得申报表版面更加简洁。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填写过程中还需注意,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复填报。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同时适用多项政策,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优惠事项填报。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考虑到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致同提示:根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目前该项政策已被《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废止,即自2023年1月1日起,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为100%,另有规定的除外(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20%)。考虑到旧申报表已经和现行规定不匹配,故对申报表进行了调整。
(四)《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致同提示:本次《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的调整主要基于新增的税额抵免项目,即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原来“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只填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即“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部分也可以享受税额抵免,因此删掉了原来固定填报样式,改为“投资类型”等填报项目并可以增加明细行次的填报样式。除此以外,表单样式也有一些小的变化,例如原申报表“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分为6列,需要分别填报5个年度的明细,新的申报表简化为1列。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申报表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表样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细化了原申报表“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一行,增加了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和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行次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在“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部分增加“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项目、在“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部分增加“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等项目。
致同提示:
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本次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的优化及相关申报表的调整,我们参考官方解读案例,对于优化前后的申报表的计算情况进行了如下对比:
【举例】A公司是2023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甲、乙和丙。2024年,A企业全年预缴了550万元,其中,总机构预缴了275万元,甲、乙和丙按照60%、30%、10%的分摊比例,分别预缴了165万元、82.5万元、27.5万元。A公司2024年度汇缴应纳税额600万元,并发现分支机构甲、乙三因素填写错误,甲的分配比例是30%,乙的分配比例是60%。
原计算方法(申报表):
新计算方法(申报表):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分配比例的错误,导致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旧计算方法下并不对已预缴的税款进行调整,而新计算方法可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在汇算清缴时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实现多退少补。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
在新计算方法下,案例中的分支机构甲将在汇算清缴时退税75万元(旧计算方法下需补税7.5万元),而分支机构乙则需补缴97.5万元(旧计算方法下需补缴15万元),从而调整预缴阶段分摊不准确的问题;分支机构丙由于分摊税款准确,采用新旧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一致,汇算清缴时均为补缴2.5万元。
(六)其他调整
根据表单样式调整情况,同步对关联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另外还明确了股权(股票)投资处置三种情形下的填报要求,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正确处理不同情况下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如果属于税收规定的企业重组情形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不属于企业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上述情形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致同观察
致同提示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遵守申报年度的税收**法规,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同时,企业应关注各税种申报之间的关联性,避免因信息不一致或误操作导致的税务问题。
为提高纳税申报的税法遵从、降低涉税风险,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咨询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从而合规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本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修订,不但反映了2024年度税收法规的更新,同时也能看出税务机关数字化建设的进程。修订后的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更为严谨复杂,并且由于申报表填报数据众多,便于与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数据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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